起 诉 书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步行到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西侧电动车停放区,盗窃住院病人家属翟某某的白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300元。4月18日扶沟县公安局从李某某处扣押被盗电动车,5月1日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翟化龙的陈述;
(3)相关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松涛
检察官助理:吴 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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