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社区**组**号,现住户籍地,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4月2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从新化县**镇骑摩托车到新化县城,将摩托车停在新化县老湘运车站,然后在街上寻找扒窃目标。17点钟左右,李某某在上梅街道永泰广场附近发现步行去往新化商贸城方向的被害人杨某某的皮衣左边口袋内有一部手机,便一路尾随至通往新化商贸城的人行天桥上,快下楼梯时将杨某某口袋内的手机盗走,该手机套内还有杨某某放置的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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