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91********,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大道*站铁路边,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OPPOR17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