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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村。1988年6月5日,因犯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柏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30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柏乡县境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下午,在柏乡县**医院内盗窃董某某一辆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923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下午,在柏乡县**超市门口盗窃林某某一辆深蓝色辰昌牌电动三轮车。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6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 在柏乡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一辆王某甲银灰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0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下午,在柏乡县**中学南校区门口盗窃尹某某一辆银色正胜牌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装有绿色车棚。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840元。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下午, 在柏乡县**超市南边巷子内盗窃王某乙一辆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225元。

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下午,在柏乡县**医院住院部门口盗窃魏某某一辆绿色爱福华牌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装有绿色车棚。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849元。

7.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6日下午,在柏乡县**小区**号楼**单元车库门前盗窃武某某一辆金黄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54元。

8.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下午,在柏乡县**超市后面的仓库门口西侧盗窃龙某某一辆绿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装有绿色车棚。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02元。

9.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8日下午, 在柏乡县**大厦南侧巷子里盗窃刘某某一辆蓝色启嘉牌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带有桔红色挡风玻璃。经柏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88)刑初字第15号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6)冀0528刑初136号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冀0528刑初39号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字第17号释放证明书、(2019)字第420号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林某某、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魏某某、武某某、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柏发认字(2020)第001号关于被盗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丙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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