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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7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和县,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盒马鲜生(迈皋桥广场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至盒马鲜生(金盛百货迈皋桥广场店)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超市内水之密语洗发露、玉兰油精华身体乳一瓶、芦荟胶、黄金水光面膜、螃蟹等物品。具体是:

1.2019年11月1日上午,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超市内水之密语洗发露一瓶、玉兰油精华身体乳一瓶、小排两盒、牙刷两支等物。

2.2019年11月15日上午,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超市内乌江榨菜一瓶、芦荟胶一瓶、黄金水光面膜一盒、乌江榨菜四袋、延氏牧场牛奶一瓶、光明如实酸奶一盒、洗浴巾等物。

3.2019年11月22日上午,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超市内螃蟹五至六只、肉排一会、大娘水饺一袋、包子两个等物。  

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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