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号,现无居所。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全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血鸭店,用木棍撬开通气玻璃窗进入店内,盗窃了店内芙蓉王硬黄香烟2条,芙蓉王硬蓝香烟2条,散装香烟10包(其中:芙蓉王硬黄香烟4包,芙蓉王硬蓝香烟6包)。经物价认证:被盗香烟价值1450元。
2、2019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全来到经过冷水滩区天桥(步步高旁边)**门店,先用手将**外面的玻璃门把手弄坏,后用木棍撬坏卷闸门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收银台下方的钱柜,因撬不开于是就将旁边的一个钱柜直接扯出来,并用收银台上的剪刀将连接钱柜的电线剪断,剪断后拿着钱柜离开**店,后来到一铁路桥旁将钱柜砸坏,发现没有钱,就将钱柜扔到铁路桥下。
3、2019年12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全来到黄泥井市场附近的**店门口,通过用手将玻璃门的把手弄坏进入店内,盗窃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78元。
2019年12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全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全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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