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村**栋**房,现住地汕头市**区**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8月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6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同案人姚某某(另案处理)串招下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9****小货车载姚某某从汕头市金平区来到潮阳区**街道**路口处,停放好小货车后由姚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其窜至**街道**大道某某建筑工地8号楼负一层电线库房,撬掉房锁后将里面的一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467元)搬上该工地一辆黄川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由其驾驶该三轮摩托车载电缆线,姚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一起逃离现场,返回**街道**路口,然后就将盗得的电缆线从三轮摩托车搬至上述小货车上载离至汕头市金平区,盗得的三轮摩托车则丢弃在现场(已追回)。盗得电缆线由姚某某进行销赃,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苏某某、郑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