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2018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图财,于2018年7月15日17时多窜至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后通过该户人家靠巷子窗户爬上二楼天台,后用脚踹掉门锁,进入该户人家天台上的一房间,从该房间床头柜的抽屉里发现有很多个信封,里面装有现金。被告人李某甲将现金连同信封一并盗走,盗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人民币2500元(面值100元的人民币25张)。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又窜至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欲通过外墙的铁皮窗罩和一部空调外机爬上该户人家的天台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叶某某发现并报警,随后被到场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位置标示图,相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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