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丰县**镇**街**厂**楼被害人张某甲屋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卧室床头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偷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7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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