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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号,住江苏省丰县******民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丰县********楼被害人张某甲屋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卧室床头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偷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7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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