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 3221988********,汉族,本科文化,**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检查员。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集**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参与位于本市雨花台区的南京飞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翰公司)代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激活信用卡可享1元充值100元话费”的营销活动中,其利用从他人处有偿获取的充值程序存在的漏洞,多次窃得飞翰公司为其充值的手机话费价值人民币共计6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赔至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春明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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