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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进,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身份证号码4402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25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进伙同他人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号**小区**幢,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取得财物。

2020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进至**国际城欲再次实施盗窃,被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被告人李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进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进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进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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