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董瑞瑞及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黄山佳园小区南门东侧昔日重现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的钥匙拔下拿走。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昔日重现网吧门口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遂用之前拔下的钥匙将该车及车上的一个外卖箱和一个头盔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0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及物品已经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鑫
检察官助理:徐桂林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家中,电话:1981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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