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小区**号**室(户籍在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小元,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推门的手法进入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小区**号**室,窃得被害人花某某家中人民币3900元以及“Darry Ring”牌钻戒2枚、足银项链1条、银色手链1条、足金手镯1对、足银手镯2对、“丹尼尔惠灵顿”牌手表1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07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窃得赃款、赃物已全部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涉案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花某某提供的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花某某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小区**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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