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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国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镇**村**号。被告人李国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国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国祥在连云港市灌南县某某镇、某某镇等地,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750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国祥至灌南县**镇**村**组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放在东边卧室衣橱抽屉里的人民币1900元偷走。

2、2020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国祥至灌南县**镇**村**组魏某某家,将魏某某放在东边卧室衣橱衣服口袋里的人民币2800元偷走。

3、2020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国祥至灌南县**镇**村**组封某某家,将放在二楼东南角卧室衣橱内绿色皮夹里的人民币2200元偷走。

4、2020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国祥至灌南县**镇**村**组潘某某家,将放在一楼东南角卧室橱柜内的粉色钱包里的人民币600元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封某某、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李国祥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国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中华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李国祥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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