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住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1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4日由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19日、自8月29日至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9日至6月23日、8月20日至9月3日、自10月27日至11月10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至1月3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7****奔驰车到乐亭县乐安街道各住宅小区及街道,采取使用撬棍、螺丝刀等工具损坏汽车玻璃、门市玻璃门的破坏性手段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烟、酒等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5270元;车辆、门市玻璃门损失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7559元。具体盗窃行为如下:
1.2019年1月18日凌晨,李某某来到**小区,将陈某甲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5****奔驰车右前门玻璃损坏,将车内现金盗走。经价格鉴证,奔驰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184元;
2.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小区,将张某甲家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9****的森林人车、车牌号为冀BZ****奔驰车的后风挡玻璃损坏,将森林人车内杏花村白酒1箱、羽绒服1件盗走;将奔驰车内剑南春白酒1箱、挎包1个盗走。经价格鉴证,森林人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78元;奔驰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057元;
3.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街**号,将刘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4****揽胜车后风挡玻璃损坏,将车内剑南春白酒1箱、国窖1573白酒1箱、雨花石香烟5条、皮箱1个盗走。经价格鉴证,揽胜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455元。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650元;
4.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小区,将张某乙停在楼下的车牌号为京Q0****的宝马车右前门玻璃损坏,将车内现金、羽绒马甲1件、大米1盒、眼镜2副、行车记录仪1个、充电宝1个盗走。经价格鉴证,宝马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0141元。
5.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街经营的某某烟酒商行,将玻璃店门损坏后进入店内,将店内剑南春白酒1箱、国窖1573白酒3箱、五粮液白酒3箱,黄鹤楼等品牌香烟共46条盗走。经价格鉴证,被盗白酒共价值人民币21960元;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5760元;玻璃店门损失价值人民币470元。
6.2019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街,将任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京A9****奥迪车左后车门玻璃损坏,将车内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个、墨镜1个、谷养康酒2瓶盗走。经价格鉴证,奥迪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35元。
7.2019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小区,将杨某某停在小区楼下车牌号为冀BW****路巡汽车左后车门玻璃损坏,将车内貂皮大衣1件、羽绒服2件、苹果ipad pro 1部、皮箱1个、书包1个、墨镜1个盗走。经价格鉴证,路巡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383元。
8.2019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小区,将陈某乙停在楼下车牌号为冀B2****揽胜车后风挡玻璃损坏,将车内现金、国窖1573白酒1箱、国窖1573白酒3瓶、红酒2瓶、飞天茅台白酒1瓶、茅台窖藏白酒1箱、猪年纪念币1套盗走。经价格鉴证,揽胜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913元。
9.2019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乐亭县**街,将崔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7****路虎车后风挡玻璃损坏,将车内软中华香烟7条、国窖1573白酒1箱盗走。经价格鉴证,路虎辆损失价值人民币9507元;香烟价值人民币4900元。
10.2019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乐亭县**街,将韩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Q****的雷克萨斯车后风挡玻璃损坏,将车内国窖1573白酒1箱,红酒1箱盗走。经价格鉴证,雷克萨斯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撬棍、螺丝刀等物证;2.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红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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