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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滦州市******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9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王官营集市卖鞋摊位处,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被害人霍某某上衣左兜内的华为NOVA4手机一部,窃得手机后,被霍某某发现并抢回。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NOVA4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倩

检察官助理:王文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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