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2013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为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和**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期间,通过拍打锅炉房内采暖炉燃气表的方式,使燃气表在每日18时至次日6时停止计量数据,累计窃取廊坊**燃气有限公司燃气110400.18方,导致上述公司共计损失人民币39633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黄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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