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2013年5月3日因盗窃罪被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为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和**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期间,通过拍打锅炉房内采暖炉燃气表的方式,使燃气表在每日18时至次日6时停止计量数据,累计窃取廊坊**燃气有限公司燃气110400.18方,导致上述公司共计损失人民币39633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黄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