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头百户镇一堵墙村附近盗窃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经怀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整。
2、2019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着盗窃的电动车,来到**镇**村**号霍某某家,发现院门上锁,确认该户无人后,翻墙入院对该户实施盗窃,在该户西卧室内窃取人民币4000余元,港币两张、美元一张、韩元一张、泰铢一张、印尼盾一张,外币价值80.61元。
3、2019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徒步走到**镇**村贾某某家,确认该户无人后,翻墙入院,将贾建萍放于家中东卧室的红色OPPO手机和六、七百元人民币盗走,经怀安县物价局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840元整。
4、2019年8月12日15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再次骑着蓝色电动自行车到了**乡**村王某某家院外,将电动车停放在院外,由该户东墙攀爬上墙,被王存后发现后从墙头跳出院外,当时因李某甲未行窃成功,王存后并未追究其责任,遂李某甲骑车离去。
5、2019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乡**街**号王某某家,确认该户无人后,由该户西墙翻墙入院,将王某某家西卧室北墙角平柜内的4700元和抽屉内的85元现金盗走。
6、王某某家行窃成功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又到**乡**街**号贾某某家翻墙入院,将贾某某家卧室的一个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提到堂屋门外,最终李某甲并未将电脑窃走,由该户院内西墙翻墙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霍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怀安县物价局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搜查、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一辆电动车,五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证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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