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无前科。2019年12月31日涉嫌盗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时40分许,在昌黎县唤城1664酒吧内,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邻桌陈某某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颜色为天空之镜),后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手机的价格为330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被盗手机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某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单处罚金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艳青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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