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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5241966********,汉族,群众,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柏乡县,住柏乡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赞皇县郝某某家,利用手弩射击麻醉针将郝某某门前狗笼内一条黑背犬麻醉后偷走并售卖。经认证,价格2600元;

2、2019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赞皇县陈某某家门口,利用手弩射击麻醉针将狗笼内一条黑背犬麻醉后偷走并售卖。经认证,价格3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郝某某、陈某某的财产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2、赞皇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赞皇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到案证明;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柏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刑事谅解书;

4、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

5、被害人郝某某、陈某某陈述;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柏乡县**村。

2.公安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弩一把、麻醉针两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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