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200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24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三门峡市**区**路**店,趁被害人不备,盗窃一根红色电子烟和一个黑色电子烟嘴。经价格评估,电子烟价值155元,电子烟嘴价值18元。
2、2020年7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三门峡市**区**路**店,趁被害人不备,盗窃4个电子烟嘴。经价格评估,电子烟嘴价值72元。
3、2020年7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区**路**店,趁被害人不备,李某某将该店售卖的3个电子烟嘴盗走自己使用。经价格评估,电子烟嘴价值54元。
4、2020年7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三门峡市**路**街**酒吧玩时,趁被害人杨某甲不备,将被害人杨某甲放在酒吧大厅**号桌上的一部蓝色OPPO RENO2Z型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该手机价值13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李某某的家人对被害人赵某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海滨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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