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6********,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安阳县**镇**村**街**号。2016年8月8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信合路**网吧,将被害人康某某放在吧台充电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偷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57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康某某陈述;3.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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