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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镇**村其伯父李某甲家帮忙干活期间,趁李某甲不备把放在家中西厦房木头桌子上的存折盗走,后分多次把存折内的7600元存款盗走,用于自己还账和花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甲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巨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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