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6年6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司九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西平县**乡**村委司某某家,利用自备的铁梯翻墙进入司某某家院内,将司某某家一楼客厅内的TCL液晶电视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液晶电视机价值3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保修单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评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娜
检 察 员:张 如
2016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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