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4月22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6日经通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河南省通许县商业路于某某经营的“〇度造型”门口,用手将店门门锁掰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计盗窃现金1230元。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通许县水利路被通许县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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