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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4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泾前村泾南一出租房。2008年6月6日因吸毒被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桃源派出所强制戒毒,2015年6月10日因吸毒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黄岩区院桥镇泾前村前王410号房间内,窃得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被失主陆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遗留现场红色电瓶车一辆、拖鞋一只;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陆某某房子照片;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章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陈述;

4、被害人陈述:陆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劣迹,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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