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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弄**号**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接受林某某、吴某某、万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30余期,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7万余元,并转投至“六合彩”赌博网站,从中以倍率差进行营利,共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林某某、万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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