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岙**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岱山县**镇、**镇共盗窃作案5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13348.5元。
1、2020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岱山县**镇*****停车场附近,窃得停放该处的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82元,后将该辆自行车遗弃至岱山县**镇高亭****雨棚处。
2、2020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岱山县**镇****雨棚处,窃得停放该处的壹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遗弃至岱山县**镇**路附近。
3、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岱山县**镇*****附近,窃得停放该处的奇瑞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880元,后将该辆汽车遗弃至岱山县**镇**码头附近。同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离开该汽车时,顺手窃得汽车内的废旧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元。
4、2020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岱山县**镇*****号附近弄堂里,窃得停放该处的王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00元。
5、2020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岱山县**镇*****附近,窃得放在该处的衣服一件,价值人民币80元。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岱山县**乡*****售票处被侦查机关抓获。
涉案赃物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等;2.书证:户籍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伟忠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岱山县看守所。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头盔壹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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