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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上海**整形医院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坝**西苑**幢**室内,采取溜门的方式窃得同租室友吕某某房间内亚卡地亚品牌山度士系列全钢自动机械手表1只(价值为人民币24500元)。

案发后,已追回该手表,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表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购物发票、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钟表质量检测真伪检验书;

7. 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884****)。

2光盘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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