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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3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酒吧销售人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2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经合谋,在杭州市西湖区财神殿路与万塘路交叉口,由王某某、朱某某砖块砸开被害人张某某停在此处的浙A*****林肯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车内的BALLY牌双肩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包内的苹果牌MacBookAir13英寸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现金人民币18000元及药品、香烟等物品。

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900元。案发后,BALLY牌双肩包一只、苹果牌MacBookAir13英寸笔记本电脑一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结算单、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 琪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补充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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