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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76********,汉族,文盲,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趁其一人在永康市**街道**路**-*号*幢***室宿舍期间,盗走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宿舍包内的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和600元现金。经鉴定,涉案的金戒指价值2340元,涉案金项链价值4694元。现涉案财物均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莹盈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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