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梅溪苑**幢**室,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夏渡新城**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世茂广场内,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FILA服装店的价值人民币702元的红色FILA牌卫衣1件和价值人民币612元的藏青色FILA牌运动裤1条。
2、2020年3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银泰城内,用同样的方法,窃得FILA服装店内的价值人民币972元的黑色FILA牌外套1件。
3、2020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世茂广场内,用同样的方法,分别窃得比弗朵恩服装店的价值人民币1697元的黑色西装外套1件和价值人民币743元的卡其色卫衣1件以及轩日服装店的价值人民币499元的米色雪纺衬衫1件。
4、2020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世茂广场内,用同样的方法,分别窃得全棉时代店的价值人民币168元的白色短袖1件、FILA服装店的价值人民币666元的藏青色FILA牌运动裤1条、耐克店的价值人民币499元的黑色运动裤1条和价值人民币299元的黑色短袖1件、BBC服装店的价值各为人民币399元的DUODUOYU牌牛仔裤1条和FFAN.ROOM牌牛仔裤1条、空白格服装店的价值人民币299元的墨绿色长袖毛衣开衫1件。
2020年3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香莲公寓8幢1单元楼下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赔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
2、证人黄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乔某某、秦某某、陈某乙、杨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5、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全部退赔赃物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 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