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8********,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路****上班期间,在吧台上窃得粥铺老板即被害人王某某的价值人民币6480元的苹果11pro max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记录、手机转账记录、旧货业收购登记、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
6.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0*******;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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