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途径三亚市**街**巷时,看到被害人邢某某停放的电动车车兜里放着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李某某见周围无人便盗走该手机。事后,李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18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2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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