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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焊工,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现租住在海口市秀英区**路**村一出租屋因盗窃罪2020年6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亦于同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停放处,发现一辆黑灰色台铃牌电动车(车架号:******)并未上锁,便将其盗走。同年5月25日15时许,李某某以55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秀英区**村**号**电动车修理店。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证人王某乙处缴获被盗的电动车退还给被害人邢某某。

2020年5月27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停放处,发现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并未上锁,便将其盗走。同年5月27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以55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秀英区**大道与**路交叉口**电动车维修店。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证人苏某某处缴获被盗的电动车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20年5月30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停放处,发现一辆红色梦绿电动车(车架号:******)并未上锁,便将一把钥匙故意插在启动锁上制造假象,并将电动车往出口方向推,快到出口处被保安拦下,保安查看电动车钥匙并不匹配,随即叫来同事并报警,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李某某和被盗窃的电动车拉回秀英派出所。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被盗的电动车退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2.户籍信息、报案书、电动车发票复印件、转让书等书证;3.被害人邢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翘名

2020 年 7月 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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