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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桥**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海盐县**街道**社区**桥被害人王某某租房,采用推门等手段入户,窃得公主家牌水凝皙颜滋养日霜1瓶、公主家牌舒润皙颜弹润面膜2盒、电动剃须刀1把、鸡蛋3枚、潘婷袋装乳液修复洗发露1袋、卫生纸2卷等物品,计价值人民币357.5元。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海盐县**街道**社区**桥被害人王某某租房,采用插片开门等手段入户,窃得公主家牌水凝皙颜滋养日霜1瓶,价值人民币120元。

    3.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海盐县**街道**社区**桥被害人王某某租房,采用推门等手段入户,窃得硬币2元、面粉1袋、鸡蛋2枚,计价值人民币3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以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8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建英

检察员:柏水英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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