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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0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工作收入,在深圳市坪山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卖钱,现查明情况如下:

1、2020年01月11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坪山区碧岭街道吓榨新村三巷1号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到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新屋三村附近,第二天将车骑到横岗以100元出售给废品收购站。

2、2020年06月07日06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坪山区碧岭街道新屋路4区2巷1号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盗走,后出售给废品收购站。

3、2020年06月14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坪山区碧岭街道文新新村六巷3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灰色追风鸟牌电动车盗走,第二天以120元出售给废品收购站。

4、2020年06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坪山区碧岭街道文新新村二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电动车盗走,第二天以60元出售给废品收购站。

5、2020年06月2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新村十巷6号楼下,将被害人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踏迪牌电动车盗走,第二天以120元出售给废品收购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 袁伟宏

                              2020年10月29

                                   (院印)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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