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在深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3日被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系同事和朋友关系,李某某曾借住过彭某某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房,彭某曾给其该房钥匙和小区门禁。2020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彭某和女友牛某某外出不在之机,用钥匙进入该房,将彭某某放在客厅沙发处的1个卡包(包内有银行卡3张、身份证、港澳通行证等物品)盗走。同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福田区**大厦**座**楼平安银行ATM机用彭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取现人民币10000元。2020年3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钥匙再次进入彭某某上述住处,将彭某某女友牛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钱包内的港币500元、人民币475元盗走。
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抓获经过、收据、视频研判通报、终止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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