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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号。因盗窃,于2018年3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4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大冶市**镇盗窃,盗窃所得物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187元:

1.2019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石某甲家中,盗走三条**香烟, 二条**香烟,半箱**奶茶。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903元。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 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大冶市**镇**大道**号的**商店,盗走**香烟1包、**香烟1包、**香烟1包、**香烟1包,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58元。

3.2020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镇**大道**号商店,盗走**香烟1包、**香烟1包、**香烟1包,后被发现,该店老板石某乙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公安机关将香烟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石某乙。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26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等人的陈述;4.指认笔录;5.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永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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