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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0********,汉族,高中文化,宜昌**物业有限公司保安。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湖北省宜昌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宜昌高新区盗窃作案6起,窃得空调外机、电瓶等物品,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宜昌市发展大道鑫昌大市场被害人余某某的汽修店窃得骆驼牌电瓶1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市场三峡老窖门店旁,窃得被害人杨某某菜籽油2壶。经鉴定,被盗菜籽油价值人民币150元。

3.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宜昌市金东山商业城人行天桥下,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此的2台空调挂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空调挂机计价值人民币250元。

4.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余某某的汽修店,窃得鸿雁牌电瓶1个。

5.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鑫昌大市场被害人刘某某的二手家电门店外,窃得空调外机1台。

6.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刘某某上述门店外,窃得空调外机1台。

2020年8月24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宜昌高新区星运城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出库清单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5.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指认等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海峰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适用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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