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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保卫处*****保安。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在宜昌市西陵区三峡大学内盗窃他人电动车变卖。当日12时许,李某某带领收废品人员马某某等人到三峡大学田家炳教学楼后侧、经管楼G2架空层等处将被害人某某某的白色邦德牌电动车、被害人刘某某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许某某的法克斯牌电动自行车搬走,并从马某某处收取现金人民币150元。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三辆电动车的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4210元。案发后,已追缴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盗窃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青青

2020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号其住处,联系电话:1527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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