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洪湖市**镇****段宿舍**楼。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4月10日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一四川籍男子(未到案)来到崇阳县**镇**村**组被害人汪某甲家盗窃时,被回家的汪某甲发现,李某某2人立即往该村二组方向逃跑并来到被害人汪某乙家盗窃,汪某甲因追赶未果遂打电话给朋友卢某某,卢某某、黄某某驾车沿路查找,李某某2人发现后随即从汪某乙家出来,被卢某某、黄某某抓获并报警。
另查明,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手电筒、塑料片来到监利县**镇**路被害人王某甲家意图盗窃。李某某用肩膀撞开王某甲家大门后来到二楼,推开卧室房门时,被正在睡觉的王某甲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手电筒、塑料片;2.户籍证明、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甲、汪某乙、王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蒲
检察官助理:王丹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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