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继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继军到广水市**办事处**路的盲人按摩店,趁店里无人时,将沙发上一部苹果6手机、吧台上一部OPPO手机盗走。当日晚18时许,李继军将被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雷某某,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手机总价值3420元,其中苹果6手机价值1500元、OPPO手机价值192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继军到广水市**办事处**街菜场后面,盗窃居民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松铃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次日上午9时,李继军将该摩托车推到**路一摩托修理店换锁时,被物联网公司工作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刑事照片、广水市人民法院(2005)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继军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认字[2017]25号、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认字[2019]53号;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继军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继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继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继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继军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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