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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继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继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继军到广水市**办事处**路的盲人按摩店,趁店里无人时,将沙发上一部苹果6手机、吧台上一部OPPO手机盗走。当日晚18时许,李继军将被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雷某某,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手机总价值3420元,其中苹果6手机价值1500元、OPPO手机价值192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继军到广水市**办事处**街菜场后面,盗窃居民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松铃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次日上午9时,李继军将该摩托车推到**路一摩托修理店换锁时,被物联网公司工作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刑事照片、广水市人民法院(2005)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继军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认字[2017]25号、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认字[2019]53号;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继军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继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继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继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继军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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