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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62********,汉族,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小区**栋**门**。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4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当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友谊大道与团结南路交叉口蜀九香火锅酒楼门口,趁驾驶人朱某某离开时忘记拔车钥匙之机,盗走刘某某所有的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鄂A****0的灰色东风牌EQ6400LF20型小型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580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 年7月1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秦园中路人行道上,趁无人之机,盗走某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吊车上的钢丝绳及铁棍,后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其变卖。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材料、前处材料、被害人提供的所有权凭证等;4.被害人刘某某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对案笔录及照片;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前科劣迹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倩倩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刘某某某某某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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