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尚璟瑞府商业街李某甲经营的“双汇冷鲜肉”商店,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该商店内,盗走收银台里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7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尚璟瑞府商业街吴某某经营的“嘉年华生活庄园”超市,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该超市内,盗走收银台里现金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查获经过;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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