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8********,汉族,初中肄业,阳新县太子镇乡镇**,户籍所在地黄石市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邵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大冶市**乡**小区四单元楼梯下,将被害人彭某某一辆银色长玲鹰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鄂州市**局**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8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邵某某、梁某某等人在鄂州市**大道**号**酒楼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盗走。因该车无法打火,车辆被砸破后丢弃。
3.2018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邵某某、梁某某等人在鄂州市鄂城区**大道**街门楼内,将被害人高某某一辆黑色建设牌摩托车盗走。经鄂州市**局**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退赃票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鄂州价认字[2018]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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