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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退补,2020年4月16日重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李某某与钟某某(另案处理)说如果偷到有好的三轮摩托车就想买一台自己使用。2019年10月29日6时许,钟某某将从宜章县梅田镇梅麻路盗得的一台宗申牌三轮摩托开至李某某的养牛场内,李某某即以2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及一致性证书;李某某和陈某乙的微信个人信息、转账记录截图;鉴定聘请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摩托车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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