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新化县**街道**村**建设工地上共盗窃钢架扣件3600个。同日凌晨五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刘某甲(在逃),将盗窃的钢架扣件以1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刘某甲,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10800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谢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街道**建设工地共盗窃钢架扣件2000个。谢某某电话联系廖某某(另案处理),将所盗扣件以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廖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6000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区**产业园**栋门口共盗窃钢架扣件688个,并在新化县南源岔路口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收购扣件的人。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2064元。
4、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公路与**桥连接线附近的一建筑工地上盗窃47根20#钢筋。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725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19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新星
检察官助理:曹懂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