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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2000********,汉族,湖南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2日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进入浏阳市**镇****小区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盗窃车内财物。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在别墅区**栋停车位被害人何某某的黑色奥迪小车内盗窃了9包黄芙蓉王香烟,在被害人何某某老婆的黄色宝马小车内未盗得任何财物。2、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在别墅区**栋停车位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桑塔纳小车内盗窃了1包和气生财香烟、1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3、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在高层3、4栋之间停车位被害人罗某某的红色五菱面包车内盗窃了1975元人民币、1包和气生财香烟。离开**山庄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两人将赃物分配,李某某分得6包香烟和970元现金,李某甲分得6包香烟和1005元现金。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包和气生财香烟价格为92元,1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价格为31元,9包黄芙蓉王香烟价格为198元,合计人民币321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2日、4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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