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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祖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龙洞镇**村**组**号。2013年5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5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6月25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2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25日因本案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祖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月期间,被告人李祖华多次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祖华窜至湘乡市龙洞镇垦殖场居委会对面向阳手机店内盗走被害人沈某甲OPPO手机一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2、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祖华窜至湘乡市龙洞镇**村**组被害人沈某乙家中意图盗窃,因被沈某乙妻子熊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李祖华窜至湘乡市**村**组沈某丙家中一楼的一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五羊牌电动摩托车一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1498元。2020年5月10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湘乡市红仑工业园将被告人李祖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丙、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祖华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祖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祖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祖华在实施其中一次盗窃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祖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祖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祖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祖华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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